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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17-09-21 审核者:管理员

    河北地质大学

    关于印发《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相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17〕3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修订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冀教学处〔2017〕8 号)文件精神,我校对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地质大学

    2017年9月1日

    附件:

    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地质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因患病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创业等其他情况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报到并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报到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无故不到或事先不请假的,超过2周,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修业年限与学分制

    第十条  本科生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3-6年;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学习年限为2-4年;专科生学制为2年、3年,学制为2年的专科生,其学习年限为2-4年,学制为3年的专科生,其学习年限为3-5年。

    第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复学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本科生(含专接本学生)实行学分制。学分累计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对本科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按照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四条  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无论何种原因(服兵役除外),最长学习年限最多延长2年。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以下统称为课程)。

    第十六条  不允许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的,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出勤的,视为旷课。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事后请假。

    (一)3天(含)以内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7天(含)以内由学院院长批准,7天以上2周以内由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2周以上由主管校长批准。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时,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由领队报学生所在学院批准。病假凭诊断证明(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未销假的,视为旷课;

    (三)在教学活动期间请假被批准后,需由请假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报告给任课教师记入考勤,否则视为旷课。

    第六章  主修与双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注册修读的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应根据其培养目标与要求修读,并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本科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不同性质课程之间的学分原则上不能互相替代。

    第二十一条  符合《河北地质大学免修课程管理规定》中免修条件的可申请免修免考。

    (一)在整个学习期间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含),且每学期不超过2门课程;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只能是第一次修读的课程;申请免修免考的经审核批准后,承认并计入相关课程的学分。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含实验实践课程和集中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修。大学生应征入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主修与双学士学位制度。学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学有余力,没有补考和重修记录,申请双学士学位期间没有受到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双学位培养按照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并按学分按时缴纳学费。

    第七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学分互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给予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和量的指标。GPA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免修课程等的重要依据。

    (一)成绩、课程绩点与成绩等级标准之间的关系

    (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times;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按四舍五入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第二十五条  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生的学业状态,在每学年学籍注册时进行动态学籍管理。学生有义务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免听:

    (一)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可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由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到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参加该课程考试(含过程考试)。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该课程可获得学分;

    (二)重修某门课程,但上课时间冲突的。

    申请免听的,需经任课教师同意、教研室主任及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听该门课程,但须按课程教学要求完成实验和作业。

    实验课、实践类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

    (一)未办理相关选课手续的;

    (二)未经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数1/3的(含1/3,除学校批准的自主课程外);

    (三)含实践环节的课程,实践环节不及格的。

    第二十八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不含任选课和集中实践环节)结课考核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应在考核前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核批准后,在教务管理系统内标记为“缓考”。

    因病缓考应持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缓考与下学期补考同时进行。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

    第二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评定。

    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批准,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体育教学部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依据《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和《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实践教学环节(体育、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安排补考。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的,由各学院安排重修;

    (二)上述实践教学环节以外的课程在规定时间内可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应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可补考,可以再次选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缺考的按“旷考”处理,成绩注明“旷考”字样,取消补考资格,只能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学生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根据《河北地质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进行认定并依据《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的处分,相应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补考资格,只能重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务管理系统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生历年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缓考成绩、课程绩点按实际记载;补考通过的学生成绩按实际记载,课程绩点按标准绩点的80%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依据《河北地质大学学生复查试卷暂行规定》程序进行试卷复查,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八章  专业分流、转专业、转学与出国(境)学习

    第三十八条  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分为大类培养和专业培养两个阶段。大类培养阶段末,由学院按照《河北地质大学按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暂行办法(试行)》组织学生进行专业分流,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进行专业培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自愿申请。

    (一)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

    (二)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申请由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者;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含专接本)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四)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

    (五)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及高水平运动员;

    (六)应予以退学者;

    (七)其他不符合转专业申请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或因专业调整、停办等原因,经学生同意,可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学习。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转专业具体程序和其他规定参照《河北地质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二)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书),提供原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须通过我校组织的身体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测试。

    第四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四十六条  出国(境)学习按《河北地质大学在校生参加出国(境)校际交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休学:

    (一)因病、因伤经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含)以上的;

    (二)因创业休学,需提供创业计划书,经审核批准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休学的。

    第四十八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能来校上课,不享有在校生的学习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要求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15日,应持有关材料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同意和学校批准,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学校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或因专业调整、停办等原因,经学生同意,可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学习。

    (二)因病、因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校医院复查合格,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方可复学。

    (三)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应按《河北地质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认定细则》提供材料,经教务处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四)休学、应征入伍及出国交流学生保留学籍期满2周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五)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六)应征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法律纠纷负责。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章  学业预警、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学业警示:

    (一)在一学年内,所获得学分不到25学分的;

    (二)在一学年内,不及格学分达到16学分及以上的;

    (三)在一学年内,重修学分达到20学分及以上的;

    (四)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四条  对因非个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三)教务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因非个人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河北地质大学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应当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河北地质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五十五条  符合《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开除学籍情形的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结束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和户籍按国家规定处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并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普通本科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须于拟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初2周内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符合条件的可随毕业年级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资格审核按照该生所在年级的教育教学计划审核。

    第五十九条  所获总学分占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不含第二课堂学分)的90%以上(含)且本人申请结业的,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结业重修,符合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发放肄业证书:

    (一)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达到结业条件的;

    (二)学满1年以上并办清退学手续的。

    第六十一条  未学满1学年退学的学生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有权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石家庄经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石经院[2005]96号)、《石家庄经济学院高职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石经院[2005]97号)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 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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